(一)成立 1 年(含)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持续经营能力、固定的经营场所,且经营情况良好,有还本付息的能力。
(二)从事特种行业的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营业许可证;需要环保许可的,还应获得环保许可证,以上证照均须在有效期内。
(三)有已完成或正在实施中的政府采购项目。借款人的实际控制人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满足该条件的也视同符合要求。
(四)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不存在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重大未决诉讼,没有恶意逃废债、欺诈等重大不良信息记录,借款人及其实际控制人符合本行征信准入标准。
(五)本行认为的其他必要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