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人才”和“人才企业”条件,具体包括:
1、“人才”条件: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或持股比例不低于10%的股东,参与企业实际经营、管理或技术研发。
②地市级及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行业人才主管部门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入选者或同层次人才。
③未被纳入失信人名单,无恶意不良信用记录。
2、“人才企业”条件:
①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或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任一认定(六类科创名单)或本行认定范围内的科技型企业;
②成立时间满1年或人才从事本行业领域3年(含)以上,生产经营合法、合规,具有持续经营能力,有合法的还款来源。
③企业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